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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商标最终判归中方

娃哈哈商标最终判归中方

达能申请被驳回 娃哈哈商标最终判归中方
2008年08月05日
  
        引人注目的“达娃之争”有了重大进展,娃哈哈集团昨晚发布声明称,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驳回达能方面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2月就“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所作裁决的申请。这意味着杭州仲裁委员会终审认定的娃哈哈商标归属最终有效,即“娃哈哈”商标被确认归属娃哈哈集团。
  据娃哈哈新闻发言人单启宁介绍,娃哈哈方面昨天收到了杭州中院的民事裁定书,杭州中院于今年7月两次召开听证会,分别听取了娃哈哈和达能双方的理由,并于7月30日作出裁定,驳回达能的诉讼请求。这一裁定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娃哈哈”商标归属问题是“达娃之争”的焦点问题之一。1996年2月29日,杭州娃哈哈公司与达能签署《商标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达娃合资公司,但当时国家商标局对此未予核准。为此,双方协商于1999年再次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替代原来的《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许可给达娃合资公司使用,双方对此也从无异议。
  但在2006年,所谓的“阴阳”合同曝光后,引发了后续一系列争议。达能方面提出,1996年的《转让协议》并未终止,要求将“娃哈哈”商标继续转让给合资公司。为此,娃哈哈集团在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仲裁委于2007年12月作出裁决,确认《转让协议》已于1999年12月终止。这一仲裁结果意味着“娃哈哈”商标属于娃哈哈集团。达能对这一仲裁结果不服,并于今年6月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一裁决。
  昨天,达能方面委托的发言人没有接听记者的电话。但记者注意到,在双方已经有了结果的多起诉讼中,达能至今无一胜诉。记者还了解到,娃哈哈阵营最近还在国内对达能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指定的接管人提起了诉讼,理由是接管人依据境外法院作出的裁定在中国境内进行接管活动,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时损害了有关第三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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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商标确认归属娃哈哈集团
达能表示将申诉
2008年08月06日 10:56:27
  
     达能娃哈哈商标归属之争已到最后关头。达能集团昨日对记者表示,已收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就“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裁决申请的裁定书。虽然这一裁定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但达能表示将向更高级别的中国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此前,分析人士认为,杭州中院的裁定书意味着杭州仲裁委员会终审认定的娃哈哈商标归属最终有效,即“娃哈哈”商标将确认归属娃哈哈集团,“达娃之争”可以告一段落。
  但达能人士昨天表示,由于杭州中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仅进行了程序性审查,丝毫没有涉及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与合法性的实体性审查,所以达能的申诉不会停止。

  娃哈哈“不感到意外”
  娃哈哈新闻发言人介绍,杭州中院于7月两次召开听证会,分别听取了娃哈哈和达能双方的理由,并于7月30日作出裁定,驳回达能的诉讼请求。达能的申请是由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达娃合资公司)提出的,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2月就娃哈哈集团与申请人之间的《商标转让协议》。
  今年以来,在双方多起诉讼的结果中,达能尚无胜诉。娃哈哈集团方面没有对这次“诉讼胜利”过多置评,一位娃哈哈人士表示,董事长宗庆后已经表态,对取得的任何诉讼胜利“都不会感到意外”。
  达能人士昨天称,达能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是,“该裁决存在故意和恶意颠倒是非、曲解以及错误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形,属于完全无视事实和法律的裁决。”达能人士称,根据中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杭州中院理应进行全面审查,“令人遗憾的是,杭州中院仅进行了程序性审查,没有涉及实体性审查”。

  达能期待“扳回一城”
  达能集团昨天还表示:“无论如何,娃哈哈集团在‘合资协议’项下的商标出资合同义务至今仍未履行。因此,我们期待斯德哥尔摩仲裁庭就该违反‘合资协议’的行为作出裁定”。
  达能方面认为,娃哈哈集团借“国家商标局”的大旗来为自己不履行商标转让找借口,是站不住脚的。国家商标局已在法律文件中明确陈述,其在十年前对娃哈哈集团1996年、1997年两份“商标转让申请”报告“未予同意”的口头答复,“不同于对转让申请的审查决定”,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当年所依据的“规定”早已于2001年公告废止,而“原告从未来我局办理过有关商标转让手续”。因此,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法律或实际操作障碍,阻止娃哈哈集团向申请人转让娃哈哈商标,而这一转让是合资协议中规定的娃哈哈集团的义务。
  达能还声称,将对娃哈哈集团的商标“违约使用”进行“依法追究”。分析人士称,这可能预示着达能今后将在这一领域提起诉讼,而此前双方争议的焦点都集中在“商标转让”等领域。
  达能昨天表示,根据合资公司与娃哈哈集团1999年签署的《商标许可合同》,合资公司拥有就全部相关“娃哈哈”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和再许可权;未经合资公司同意,包括娃哈哈集团在内的所有其他公司均无权使用“娃哈哈”商标。
  达能表示,娃哈哈集团擅自将有关商标许可给大量非合资公司使用,构成严重的违约和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中国国有股东和达能的经济利益,达能集团将对此依法追究。
  娃哈哈集团人士昨天未对达能以上两点表态进行评论,称“该说的早已经说清楚了,听凭司法机关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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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辈子我不会再买哇哈哈的东西。。。

娃哈哈集团是美国人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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