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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伪造法律文书做伪证
民营企业家千万资产化乌有含冤入狱2年半
公司的财产虽然是由股东投资构成的,但股东一旦出资,即丧失了对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得擅自占有、处分,否则就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犯。
一家民营超市因为一场无端的官司而被牵扯其中,直至消亡。这其中,究竟谁该对此承担责任?一直为此事申诉的郑小平至今没有得到满意答复。捧着手里的企业注册证书,看着眼前的残垣断壁,郑心里一阵酸楚。
郑小平原是金华市婺西商贸有限公司、金华天丰超市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在1993年---2002年期间担任十年金华市婺城区的政协委员。后来因为对一起非法拆迁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进行上访,得罪了拆迁办主任董建武,促使拆迁办为了拔掉这个钉子户,不惜勾结农业银行有关人员及法院有关工作人员,法院有关人员甚至涉嫌伪造法律文书,以非法处置法院封查财产罪将他判刑含冤入狱2年6个月。之后法院更是违法执行,贱卖他本人及两家企业的近千万元财产。
事件起因
因原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征地拆迁办主任童建武(现童建武因涉嫌刑事已被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局逮捕并判刑)违法拆迁、官商勾结、暗箱操作补偿款,严重地侵害了广大被拆迁人的利益,本人的房子刚好在违法拆迁的范围内,故引起以本人为代表的广大被拆迁人的反对并对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为了达到违法拆迁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目的,童建武勾结原金华某银行刘副行长(2003年已被判刑12年)婺城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员,以2002婺民二初字第487号、488号、489号、490号、491号五个案子为由,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悄悄地把本人列入拆迁的房,拆迁办童建武那里进行拆迁补偿款冻结保全。本人在领取该补偿款之前未收到过法院对该款冻结的129万保全裁定书及明细清单;在拆迁办办理领取补偿款的过程中,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未曾告知该补偿款已被冻结。因此,本人根本不知该款已被冻结,在信用联社工作人员领取本人的拆迁补偿款后,本人被婺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罪拘留。后因本人当时是婺城区政协委员,在市有关领导及检察院的反对下被释放(有金华市有关领导批示和检察院的文件)。
以非法处置法院封查财产罪判刑入狱,但是对法院的判决,有以下几个疑点:
没想到,婺城区法院院长和个别法官听取了童建武的唆使,院长出面招集各有关部门开协调会,并以协助开发区政府拆迁工作,解决钉子户为由,向市政府上报并再次将本人关押,并以非法处置已查封的财产罪判处(2002婺刑初字第521号)2年半。而真正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罪的原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拆迁办和童建武至今未追究责任。
一、 留置送达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2002年4月27日法院工作人员石伟明到拆迁办向法律文书送达人叶利平递送法律文书,要求查封郑小平房屋拆迁补偿款,但是叶利平不在单位。而拆迁办的另一工作人员童建武向石伟明说了一些情况,以至石伟明决定回法院向领导请示是否还要查封这笔拆迁款再向拆迁办送达查封法律文书。但是后来拆迁办一直没有收到法院是否决定查封这笔拆迁款的通知。后来拆迁款所有人动用了这笔拆迁款而遭到法院起诉并以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罪而获刑。在这个案件中法院把当初尚未判定查封的拆迁款强行当作已查封处理。
2002年4月30日拆迁办将这笔拆迁款计73万元转入拆迁款所有人郑小平的建行帐户,当天郑小平将这笔钱从建行转到当地信用社。
2002年5月10 日上午郑小平到农业银行协商归还25万元贷款时,被法院以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罪司法拘留,之后并以该罪名获刑。
二、对婺西(商贸)有限公司的性质法院判决断章取义
法院对罪与非罪的证据不客观地调取,是疏忽抑或是故意?
法院只调取了1989年11月成立金华县婺西有限公司的开业登记表及2001年的变更名称申请书,而没有调取对本案至关重要的工商登记材料,即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婺城分局的档案中保存着从1996年开始金华县婺西有限公司就已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大量档案材料。这些档案材料足以证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认定“金华市婺西商贸有限公司为郑小平、金素萍夫妻共同开办的私营公司”是错误的!
对公司性质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如认定金华市婺西商贸有限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性质,那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查封申诉人个人财产129万就是错误的,因为农业银行起诉的被告郑小平的案子,只涉及到25万元贷款,法院只能对郑小平25万元的个人财产进行查封。查封错误就谈不上非法处置,郑小平就不构成犯罪!
事实上,金华市婺西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性质属有限责任公司并非私营企业,这在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婺城分局的档案中保存着从1996年开始的数十页资料,足以证明。从以上的疑点,我们不难看出,这是个处处有疑点的冤案。郑小平入狱之后,法院就开始违法执行,贱卖他本人及以他为法人代表的两家公司。
不涉案公司错遭执行
郑小平还担任了天丰超市的法人代表,这家原本经营的有声有色的公司,也不能幸免于难,在一夜之间强制拍卖。并且查封超市的查封财产清单没有,拍卖前的估价程序也没有。所有的东西都是法院在无人的情况下,强行拉走,包括金华市天丰超市有限公司和金华市婺西商贸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会计账册。致使两家公司至今不能申请破产。
后来法院给了一份清单,但是上面没有郑小平或他的成年家属的签字,执行人员也只有一人,而且还出现更离谱的事情,执行人员代书记员签字,然后书记员划掉自己签,如此轻率的行为出现在法院的执行文书中。
后来法院将2002年强行拉走的货物,2003年又将部分商品退还给了他。并且不承认曾经查封过天丰超市。
因为作为法院的人,他们清楚的明白《公司法》对公司所有的财产做了明确规定,未经合法程序是不能随意处置公司财产。即便是同一个人开设的两家有限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是不能执行乙公司,即便是个人持有公司份额过多也是需要通过“公司法人格否定”的话也是需要特定程序。
事后有记者去采访,询问法院执行查封的依据时,法院办公室主任不止一次反问“你怎么知道是我们查封的啊?你有证据说明是我们查封的吗?”“不可能存在法院工作人员未经程序私自进行执行的情况。”
事实证明是法院去查封的,拆迁办的有一份材料上,清楚的写明:电力大楼北侧六层商住楼拆迁之前,金华市开发区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通知了查封底层“金华市天丰超市有限公司”的货物单位即婺城区人民法院,后来婺城区法院执行局派车运走了超市货物(及办公用品)。
当事人多年申诉有关部门,官官相互无人理
郑小平出狱后,就走上了艰难的申诉道路,但是遇到的阻碍并不是常人所能想象的。2007年7月3日递交刑事起诉状及民事起诉状至金华市中院,2007年8月16日立案。但是因为该案件涉及到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两家法院是上下级关系,法院的工作人员一直以忙为由,将案子压着,不审理,至今仍无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