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婺西(商贸)有限公司的性质法院判决断章取义
法院对罪与非罪的证据不客观地调取,是疏忽抑或是故意?
法院只调取了1989年11月成立金华县婺西有限公司的开业登记表及2001年的变更名称申请书,而没有调取对本案至关重要的工商登记材料,即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婺城分局的档案中保存着从1996年开始金华县婺西有限公司就已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大量档案材料。这些档案材料足以证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认定“金华市婺西商贸有限公司为郑小平、金素萍夫妻共同开办的私营公司”是错误的!
对公司性质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如认定金华市婺西商贸有限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性质,那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查封申诉人个人财产129万就是错误的,因为农业银行起诉的被告郑小平的案子,只涉及到25万元贷款,法院只能对郑小平25万元的个人财产进行查封。查封错误就谈不上非法处置,郑小平就不构成犯罪!
事实上,金华市婺西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性质属有限责任公司并非私营企业,这在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婺城分局的档案中保存着从1996年开始的数十页资料,足以证明。从以上的疑点,我们不难看出,这是个处处有疑点的冤案。郑小平入狱之后,法院就开始违法执行,贱卖他本人及以他为法人代表的两家公司。
不涉案公司错遭执行
郑小平还担任了天丰超市的法人代表,这家原本经营的有声有色的公司,也不能幸免于难,在一夜之间强制拍卖。并且查封超市的查封财产清单没有,拍卖前的估价程序也没有。所有的东西都是法院在无人的情况下,强行拉走,包括金华市天丰超市有限公司和金华市婺西商贸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会计账册。致使两家公司至今不能申请破产。
后来法院给了一份清单,但是上面没有郑小平或他的成年家属的签字,执行人员也只有一人,而且还出现更离谱的事情,执行人员代书记员签字,然后书记员划掉自己签,如此轻率的行为出现在法院的执行文书中。
后来法院将2002年强行拉走的货物,2003年又将部分商品退还给了他。并且不承认曾经查封过天丰超市。
因为作为法院的人,他们清楚的明白《公司法》对公司所有的财产做了明确规定,未经合法程序是不能随意处置公司财产。即便是同一个人开设的两家有限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是不能执行乙公司,即便是个人持有公司份额过多也是需要通过“公司法人格否定”的话也是需要特定程序。
事后有记者去采访,询问法院执行查封的依据时,法院办公室主任不止一次反问“你怎么知道是我们查封的啊?你有证据说明是我们查封的吗?”“不可能存在法院工作人员未经程序私自进行执行的情况。”
事实证明是法院去查封的,拆迁办的有一份材料上,清楚的写明:电力大楼北侧六层商住楼拆迁之前,金华市开发区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通知了查封底层“金华市天丰超市有限公司”的货物单位即婺城区人民法院,后来婺城区法院执行局派车运走了超市货物(及办公用品)。
当事人多年申诉有关部门,官官相互无人理
郑小平出狱后,就走上了艰难的申诉道路,但是遇到的阻碍并不是常人所能想象的。2007年7月3日递交刑事起诉状及民事起诉状至金华市中院,2007年8月16日立案。但是因为该案件涉及到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两家法院是上下级关系,法院的工作人员一直以忙为由,将案子压着,不审理,至今仍无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