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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请命的记者您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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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我(我朋友)因为经商被那人骗了1.95万元,对方不但不还钱,警察、保安等4人合伙将我朋友骗之对方酒家打成肾脏出血后,关进一包厢强行叫我朋友写下反欠对方2万元的协议。之后,关进里面长达到4个多小时才把我朋友放出来。但经过我朋友数次上访,警察被处理为警告一次,扣除奖金1000元。明明警察打人,此事被保安等人承担了事件。由于公安局从不承认自己内部错误,就把案件做成是保安的事情。公正何在?请看看下面:::::::
我(我朋友)实在无奈才把此事无处伸冤的信发布在这里,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办案人员因私舞弊、姑息养奸。与《金华日报》报道婺城区法院铁腕治“老懒”,工作铁面如山,深受百姓称赞格格不入。
我于4月20日起就多次写信给婺城区法院领导,要求对迟迟不执行法院判决两个被告按照新《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款处理。至今案子依然没有动静。
我于2006年4月诉韩某某买卖纠纷(2006)婺民一初字第1446号和诉王某某人身损害纠纷(2006)案婺民一初字第1445号,经贵婺城区法院多次审理被告败诉;被告不服上诉中级法院。同年11月,中级法院驳回被告,维持一审判决。事后,被告迟迟不履行法院判决,两被告长期躲避在外,销声匿迹,至此拒不执行货款和人身损害费用3.5万元余。婺城区法院于2007年11月找到两被告进行调解,被告韩某某就以每年4月份还2000元为由拒绝贵院执行;王某某说叫原告把种苗挖回去为由拒绝执行贵院判决。
两个被告,都是壮年,都是健康人,年龄在50岁上下,都有家产,金某打人时在婺城区公安局当保安,家有四间房子出租,在城乡结合处;韩某有90多个平方的住宅,在城区。办案人员竟然对我说两被告没有钱赔偿,没有能力赔偿?假如说两被告真的没有钱没有能力赔偿,难道打人致我肾脏出血是我们国家宪法允许的吗?
为此事,我在去年9月份为配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查时,按照执行局办案人员要求暂时中止了办案,就向该法院执行局金法官提出并签字对两被告实行行政拘留15天的请示要求。之后,我多次向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和金华市中级法院要求强制执行都石沉大海。
今天为了严肃法纪法规,维护合法人的正当请求,请省高级法院、省人大、省政法委反应此事。恳望省领导督促金华市婺城区法院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对韩某、王某两被告实施行政拘留15天,并处以罚金。

可是,我依旧呼天不应、喊地不灵啊!国家宪法的尊严在哪里?人权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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