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治犯罪、刑事犯罪以及对“反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理解
残酷搞了个新《协议》,其实内容与旧《版规》无异。但残酷提及“反动”,并为其下了定义,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在这里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正视听。
“反动”是指政治犯罪,不应该包括刑事犯罪;而
“扰乱社会秩序”是刑事犯罪,也不包括政治犯罪。
比如解放前共产党为了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实行自己的政治主张,号召人民罢工、罢课、罢市,国民党政府则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而大抓共产党“政治犯”,于是,共产党就要求取消“政治犯”:因为两党的政见不同,维护的群体利益有侧重,但其主观目的都是为了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所以不应该存在“政治犯”。
那么,共产党号召人民罢工、罢课、罢市,的确“扰乱了社会秩序”,也可以扣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但是不是属于“刑事犯”呢?我看也不是。
如果共产党把工厂、学校、商店的大门关了,当然是“扰乱了社会秩序”;而工厂、学校、商店的人民听了共产党的宣传,认为共产党的政治主张是对的,并且关自己的大门也是其内部的工人、学生、店员,共产党当然就不属于犯了“扰乱社会秩序”罪了。而只有拿起枪杆子与政府打内战,这才真正是犯了“颠覆国家政府罪”。
所以,经过“反右”、“文革”及一系列政治运动后,自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就取消了“政治犯罪”这一罪名(否则也很难解释自己在解放前的行为),并且把“煽动颠覆国家政府罪”归入了“刑事犯罪”类中——但毕竟“煽动”仍是属于政治性的,而“颠覆”才是属于刑事犯罪。
所以,即使网民发帖在主观上起到了“煽动”的作用,也应该不属于刑事犯罪,因为“政治”,这毕竟是属于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东西;只有在客观上去“颠覆”政府,比如组织军队夺取政权,这才属于刑事犯罪。
残酷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在《版规》、《协议》中标新立异搞出个“反动罪”来,岂不让人诒笑大方?我看残酷还是认真读读《宪法》,因为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
——《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游 行、示 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现在,公民“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必须经过审查、批准(尽管你再符合条件,尤其是“游/行、示/威、集/会”也绝不会批准;“结/社”则不会批准政治社团),那么,公民的“言/论”也可以先审查,经批准后再允许“说话”好了。
残酷:想想好笑,只要网友的思想不与政府保持一致就是“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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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9-10 10:22:58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