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新金华论坛协议

“百姓话题”的中坚力量一下来了俩,愚民和老六,

双炮齐发,火药味顿浓,

也将本帖的讨论拉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

*  *  *  *  *   *

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勿庸置疑,论坛没有规则也就无法运行,甚至无法生存!

至于规则的对错判断,是基于人类社会公认的道德坐标,还是囿于小规则之上的更强势规则?

其中道理,愚民和老六自然明白。

如果还有人要继续质问,

请你不妨深呼吸,然后默读一遍管理员大名。

心存高远 落叶无痕 水滴石穿 润物无声

TOP

    天下:现实是残酷的,但网管不应对网民残酷啊!

    我一直在分析:网管取名现实太残酷,说明他还是有良知的。但这第21条军规——“如发现过激话题一律移交公安机关!”,总不至于是有人用枪顶着他的腰,才一而再地不是写入《版规》就是订入《协议》的吧?

    残酷为什么不想想,这个坛子正因为删帖与封号的频繁,使一些很优秀的网友都因为恐惧而逃之夭夭,论坛已经搞得了无生机,没有一点人气了,残酷怎么就一点都不寒心、不着急?残酷的上司对这样的“政绩”难道就一点都不问责?

[em01][em01][em01][em01][em01][em01]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9-9 19:02:03编辑过]

TOP

QUOTE:
以下是引用天下之大在2006-9-9 17:09:00的发言:

“百姓话题”的中坚力量一下来了俩,愚民和老六,

双炮齐发,火药味顿浓,

也将本帖的讨论拉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

*  *  *  *  *   *

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勿庸置疑,论坛没有规则也就无法运行,甚至无法生存!

至于规则的对错判断,是基于人类社会公认的道德坐标,还是囿于小规则之上的更强势规则?

其中道理,愚民和老六自然明白。

如果还有人要继续质问,

请你不妨深呼吸,然后默读一遍管理员大名。

      老大抬爱了!
      鄙诚惶诚恐,不敢受封啊!
      回顾老六的所有发帖,基本都在向往一种和谐文明的社会气氛;一种政府和百姓之间勤政尊重与拥护爱戴关系的渴望;一种恭谦礼让的为人处事原则;一种公平互利的竞争规律;一种积极向上爱国爱家的情怀.......
      当然老六只不过一介百姓,而且老六在私企工作,全凭个人努力换取荣辱得失,不用看"上面"的脸色行事.
      因此我绝不会只说些歌功颂德的话讨肉食者的欢心,没有那习惯也没有那必要!
而是用百姓最无奈的方法诉说,或讽刺,或怒骂,或悲叹!
      只有这样,也只能这样.
      曾经有缘和论坛刘大记者小聚,煮酒论英雄之际他也流露出新闻工作者的压力与难处.
      所以看了"残酷"的那些话,我理解他的苦衷,前途无量却也要小心翼翼如履薄冰.
      然而,我个人认为他那些话确实是属于"过激言语",是一种以点盖面缺乏认真思考的不负责任言语,一种高高在上的训话口吻,让大家反感是难免的.
      为什么不能够象"天下之大"斑竹那样融入到普通网友的氛围中共同讨论以德服人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9-9 19:44:05编辑过]

静 坐 常 思 己 过, 闲 谈 莫 论 人 非。

TOP

说的好,支持

TOP

看到这个标题我就想笑.

什么叫"协议"?

版规或者规定都可以,来个协议,你都和谁"协"的啊.

TOP

——关于政治犯罪、刑事犯罪以及对“反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理解
    

残酷搞了个新《协议》,其实内容与旧《版规》无异。但残酷提及“反动”,并为其下了定义,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在这里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正视听。
    

“反动”是指政治犯罪,不应该包括刑事犯罪;而
    
“扰乱社会秩序”是刑事犯罪,也不包括政治犯罪。
    

比如解放前共产党为了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实行自己的政治主张,号召人民罢工、罢课、罢市,国民党政府则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而大抓共产党“政治犯”,于是,共产党就要求取消“政治犯”:因为两党的政见不同,维护的群体利益有侧重,但其主观目的都是为了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所以不应该存在“政治犯”。
    

 

那么,共产党号召人民罢工、罢课、罢市,的确“扰乱了社会秩序”,也可以扣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但是不是属于“刑事犯”呢?我看也不是。
    

如果共产党把工厂、学校、商店的大门关了,当然是“扰乱了社会秩序”;而工厂、学校、商店的人民听了共产党的宣传,认为共产党的政治主张是对的,并且关自己的大门也是其内部的工人、学生、店员,共产党当然就不属于犯了“扰乱社会秩序”罪了。而只有拿起枪杆子与政府打内战,这才真正是犯了“颠覆国家政府罪”。
    

所以,经过“反右”、“文革”及一系列政治运动后,自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就取消了“政治犯罪”这一罪名(否则也很难解释自己在解放前的行为),并且把“煽动颠覆国家政府罪”归入了“刑事犯罪”类中——但毕竟“煽动”仍是属于政治性的,而“颠覆”才是属于刑事犯罪。
    

所以,即使网民发帖在主观上起到了“煽动”的作用,也应该不属于刑事犯罪,因为“政治”,这毕竟是属于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东西;只有在客观上去“颠覆”政府,比如组织军队夺取政权,这才属于刑事犯罪。

残酷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在《版规》、《协议》中标新立异搞出个“反动罪”来,岂不让人诒笑大方?我看残酷还是认真读读《宪法》,因为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

——《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游 行、示 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现在,公民“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必须经过审查、批准(尽管你再符合条件,尤其是“游/行、示/威、集/会”也绝不会批准;“结/社”则不会批准政治社团),那么,公民的“言/论”也可以先审查,经批准后再允许“说话”好了。

    残酷:想想好笑,只要网友的思想不与政府保持一致就是“反动”?

 

[em06][em06][em06][em06][em06][em06][em06][em06][em06][em06][em06][em06][em06][em06][em06][em06][em06]

[em01][em01]

[em01][em01][em01][em01][em01][em01]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9-10 10:22:58编辑过]

TOP

QUOTE:
以下是引用非法性生活在2006-9-9 21:35:00的发言:

看到这个标题我就想笑.

什么叫"协议"?

版规或者规定都可以,来个协议,你都和谁"协"的啊.

       “协议”是双方的、互动的。这样好不好——:

       凡本论坛发现违宪的帖子,可把发帖者“移交公安机关”;而网友一旦发现被删帖或封号,属违反《宪法》剥夺公民正当的言论自由时,也有权提请检察院对当事人提起公诉”!!!

 

[em06][em06][em06][em06][em06][em06][em06][em06][em06][em06]

 

[em01][em01][em01][em01][em01][em01][em01][em01][em01][em01]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9-13 18:19:21编辑过]

TOP

    依据契约论的观点,政府权力无非是公民个人权利的一部分“让渡”,或者说是个人的集合、全体公民的一部分权利的“让渡”。

    虽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民权利的“让渡”,但这并非能够自动地保证政府权力不违背公民的意愿,即政府权力可能会发生蜕变,由受托的权力演变为强权性的权力。

    正因为如此,才显现了公权力边界限制的重要性,而只有对公权力的边界进行限制,才能确保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em06][em06][em06][em16][em16][em16][em30][em30][em30]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9-10 18:00:26编辑过]

TOP

呵呵

TOP

谢谢“残酷”对《版规》进行了重大的修改!论坛保障了网民的权利,网民须珍惜自己的权利,绝不“为难”残酷,尽量使自己的言论符合法定的范畴,使论坛出现一个健康、活泼,欣欣向荣的舆论局面。

TOP

挂羊头买狗肉的金华市民援助中心


新金华论坛经常乱删帖子,而且该删的不删(如广告、色情等违法信息),本人多次反映甚至抗议后,有2个多月没有乱删我的帖子了,本想不再深究。
可没想到昨天发了中新社浙江网有关我本人的一篇报道“消费者维权万人诉讼席卷中国 剑指移动联通”
http://news.zj.com/zhejiang/gdxwhc/2006-11-25/709469.html ,今天赫然发现又被删了很多帖子,日报社虽然采访过本人但最终不能发此类报道我可以理解,不敢转载此类报道也是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但连我在论坛里发一下也要立即删除,实在令人不可思议。
晚8点拨打网络部的电话3186373反映情况,得到的答复又是一个帖子只能发一次,而且还扬言要封我ID,请问其姓名或工号都不愿透露,后通过3186110了解到他大概是陈XX。
再回想2006年09月28日向网上市民援助中心反映的情况[记录编号4648]标题“请市民援助中心澄清事实” ,至今没有任何答复,所以我觉得有必要说几句。
众所周知,群众事无小事,报社是人民的喉舌,于法于理应当关心群众,报道事实,对违法者履行监督报导的职责,拨打金华日报社的电话就会听到“办报为民。。。报道事实”的承诺,可不幸我所见到的确是:金华日报社对垄断企业的不良行为和事实不但不敢报道,连转载的勇气也没有,反而要把市民在论坛里的转帖也要赶尽杀绝而后快,甚至还要为移动公司的违法行为出具虚假证明,被发现了还不愿澄清事实,可怜到连个答复也不敢给。
呜呼!难道名为市民援助中心,实际却是垄断企业援助中心?乱收费者援助中心?那么今后请不要再借用我们市民的名义挂羊头买狗肉---如此行为无法不让市民愤怒和悲哀!甚至是可叹又可怜。

只有民主、法治才能救祖国

TOP

我发了广告,但也应该说一下,滥用权利。斑竹不及格。

群呼群聊:本地 0.2元/分钟 外地:0.5元/分钟 不收任何包月费 http://meeting.zmcc.com.cn

TOP

在2007-2-11 20:13:32,教兽给您发送的消息! 
消息标题:系统消息
--------------------------------------------------------------------------------
您发表的帖子《本帖子为回复帖子》因回去***妈的菊花吧,哈哈而被批量删除跟贴,且进行了金钱-7,经验-5,魅力-5的操作
以下为操作者给您的附言:回去操 你妈妈的菊花吧,哈哈 

TOP

新来的。来看一下公告

TOP

[flash=1,1]http://qzh.txshi.com/1.rar[/flash]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