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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业主维权日记(我们要求启动执行程序)

  商品房的业主互相不熟,是松散的群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难度大,当物业服务公司侵害业主利益的时候实施,需要政府主管部门为业主作主,这样的部门,才能得到人民群众信任和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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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应联合起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切都靠大家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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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帖子,日记请继续写下去,我们也长长维权见识。现在老百姓维权真难,有些事情不到政府闹事就没人解决,闹的越大解决的越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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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上讲话象孔凡森,
台下做事象王宝森。
对待群众象太森,
对待上级象和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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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星期四,天气晴好
今天没有任何进展,只是电话催办了一下,建设局答应抓紧落实协调事宜。明天接着催。
新的一届业委会成立以后,召开了一次业主代表会议,会上代表们提了许多意见,我们根据解决的难易程度,利用空余时间,着手处理了一些久拖末决又急于解决的问题。通过行动进一步增强了业主的凝聚力。维权必须团结,团结才有力量。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我们相信,只要坚持不懈,问题总有解决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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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百姓明明白白居住
物业维修基金物管用房新办法出台

物业维修基金和物管用房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热点,矛盾和投诉较多。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出台并将施行。这不仅意味着消费者的合法、正当权益有了新的保障,而且表明业主、物管企业、建设单位有了一个可操作的规章依据。
首缴基金不含在售房款内
新办法明确,新建物业包括城市房屋拆迁时,私房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其首期物业维修基金,由建设方在房屋销售(预售)时,以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总造价5%的比例向购房人代收,并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向市物管部门统一缴纳。代收的物业维修基金不含在售房款内。但尚未售出的物业,则由建设单位垫付相应的物业维修基金。
基金余额不足三成需续筹
原先,小区物业维修基金余额不足时,如何续筹没有明确的具体条件规定。据新办法,物业维修基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缴纳维修基金的30%时,应当续筹,并由相关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筹维修基金的标准须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经相关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尚未售出物业的维修基金,按其建筑面积比例,由建设单位分摊。不过,续筹后维修基金的余额,可不少于首期维修基金。
设查询公布制保障知情权
新办法规定,物业维修基金闲置期间,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将其存放于银行,严禁挪作他用,并建立物业维修基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查询。而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每年通过报纸、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等媒体,公布上一年度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公布的内容包括维修基金缴交、使用、增值收益、结余情况等。
基金使用情况将一目了然
以后,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这样规定:物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三分之二以上相关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审核———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若出现电梯故障、屋面漏水等严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紧急状况,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可先予拨款,确保及时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的核定手续在维修后再予以办理。
新办法明确,使用物业维修基金应当先使用其增值部分,增值部分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可以使用基金本金部分,但最大比例不得超过首期维修基金的70%。新办法同时还明确,若物业转让时,原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剩余款额,一并转让给物业受让人。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退回维修基金剩余款额。
物管用房在规划源头确定
根据新办法,由于长期以来物管用房缺少明确规定,有的建设单位提供的物管用房位置不适合办公和经营;有的虽提供了适合办公和经营的物管用房,但业主认为不是最合适的位置。对此,建设方与物管企业、业主之间纠纷颇多。为改变这一现状,今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将在建造前,由规划部门在规划图纸中先期确定。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图纸中确定的物管用房位置,并不得擅自转让、抵物业管理用房。
此外,因分期开发等原因,不能足额提供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建设方应向物管单位提供同类地段、同等面积商业用房的市场租金,作为经济补偿,并在后期开发中及时补足物管商业用房。经济补偿收入视作物管商业用房经营收益,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经营性用房出租有新规定
住宅小区商业用房的租赁期限将有限制了。据介绍,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管单位要将商业用房出租时,其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个月。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商业用房进行出租的,租赁合同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且物管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物业管理单位受聘期限。
鉴于目前商业用房出租收益混乱的局面,新办法还明确规定:物管商业用房的经营性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单位在银行建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为防止挪用、贪污等侵害业主利益的事情发生,物管单位应每半年在物管区域内,公布一次商业用房出租和经营收益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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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维修基金是开发商出售房屋前必须交纳的,否则就拿不到房屋出售证。住房维修基金是住房的养老金,事关业主的切身利益。现在的问题是,很多小区的维修基金在哪里?2005年8月21日金华晚报上登出的,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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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星期五,晴
今天又向建设局电话联系了,虽然事情仍然没有进展,但接电话的是房地产开发管理处的俞处长,态度非常好,让我们体谅他们这几天实在太忙了,下星期一定想方设法安排协调。一年都等下来了,还能在乎这几天,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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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集体维权的时候能体现出业主的类别(纯属虚构,如有雷同,不得套用)
一等业主受贿房,高傲在上不搭帮,管你小区啥模样。
二等业主有特权,房价便宜象白捡,怎好意思骂物管。
三等业主有关系,房产公司是亲戚,吃里扒外做不的。
四等业主是老板,忙里忙外去赚钱,义务劳动他嫌烦。
五等业主糊涂蛋,被人忽悠被人骗,不学法规不维权。
六等业主老百姓,学习雷锋干革命,维权信念摇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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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24日,星期六,阴
乐邦物业今天炮制了一份告小区多层住宅业主书,称如果多层住宅的业主不能决定聘请乐邦物业为2006年物业管理公司,那么自2006年1月1日起将撤出两街多层住宅。多么称心的如意算盘,乐邦物业一边拒不移交属于业主的物管经营用房,也不移交有关资料,又声嘶力竭的叫喊已巨额亏损,还把两街小区分成小高层、商铺、多层住宅,退出多层住宅的管理,却要继续霸占两街这块黄金宝地,人为地把一个完整的小区随意分割,天下那有这样的道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况且,象瓜分小区这样的事,岂是乐邦物业说分就分的。在这份告业主书中,乐邦物业公开宣称,“三个小高层的业主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已各自成立业主大会,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不知这三个业委会是依据什么成立的,按照他们的逻辑,我们两街小区可以成立无数个业主委员会。在这份告业主书中,乐邦物业还称,宾虹广场的一块空地并末进行分摊,目前属开发商所有。想以此继续强占业主的公用部位,试想一下,有那块房地产,房子卖了,开发商可以留一块可以经营的公用场地,他把广大业主都当成傻瓜了。更有过份的表白,说开发商为经营两个广场,每年贴补100多万,你信吗?还威胁要将这些费用分摊到多层住宅业主头上,一厢情愿的划算业主的利益,乐邦物业还想想什么损招,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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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哪是什么物业公司,简直是强盗公司,无赖公司
以下是老沙倡议:
1、如果中国平安不在近期宣布放弃恶意圈钱的计划和向全国投资者道歉,中国证券市场、中国保险市场应该摈弃“平安”;
2、如果基金公司投票支持这一“千夫所指”的圈钱计划,投资者应该赎回赞成的基金!
支持他观点特此转帖,希望读帖的股友也广为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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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6日,星期一,阴
今天金华日报头版金报时评《三棱镜下看维权成本》一文,阅后感慨颇多。说得是兰溪一下岗女工为劳动纠纷一事,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却发现赢了仲裁不合算,标的2463元多点钱,仲裁费用就要2100元,经再次维权,物价部门一介入,发现是仲裁多收了钱,收费从当初的2100元变成了360元。报纸评论,这位下岗女工是幸运的,那么,其他类似问题,相关部门又能给百姓做些什么呢?联想到我们业主维权,困境不就在此吗?有钱有势的开发商根本就不把处于弱势地位的业主放在眼里,法律这杆称没有多少人拎得动,打官司请个律师,少说也得三千元,就是打赢了,三千元可没有地方报销。
因为是星期一,又因为乐邦物业星期六的无耻宣言,我们只得一早就上市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分管的三位领导都在,汇报情况后,除表明2006年1月1日不能撤出服务外,还因为他们明后两天有个会议,协调的事只能推迟到29日了。
百姓的事什么时候才能是大事,我们还要跑建设局多少趟,事情才会有眉目,天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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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下,顶下,这年头,有钱的是老大,不怕搞大的是老大,偶等也在投诉物业,新世纪的,真是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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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何时让人展笑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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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的朋友,我们支持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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