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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00 发表于 2008-5-28 12:28

公积金何时才能为民所用

公积金何时才能为民所用????我市亟需规范和改进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真正提升中低收入者购房能力



  目前,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由8%调高至12%,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的上调,是国家提升老百姓购房能力的一项措施。但单从眼前利益来看,同时意味着,职工能自由支配的钱少了,例如原来每月1700元工资,现在只有1500元左右,夫妻双方每月的实际现金支付能力降低了400多元。如果每月只能用现金用于还住房贷款,则老百姓的购房能力明显下降。

  针对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的提高,各地都出台了相应的措施,以真正提升中低收入者的购房能力。如上海市,购房者可委托银行定期从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自动扣款,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性住房贷款,可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也可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当月贷款本息。杭州市也规定,职工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自住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归还贷款或支付房租的,在还贷或租赁期间每年提取一次。这些措施都是为了尽量用活住房公积金,让其持续地提高缴纳者的还贷能力,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提高自住其力能力和住房消费水平的体现。

  今年4月28日印发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74号),明确规定:“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可是我们却无法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资金用于还贷,中低收入者的购房能力明显下降,这与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的本意背道而驰,对此基层各界反映热烈。

  因此建议我市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好浙政办发[2006]74号文件精神,尽快规范和改进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真正提升中低收入者购房能力。



其他地方已经一年一次或多次可以提取公积金存款用于支付房贷,而我们的公积金部门却仍死死维持着这不和谐的政策,利益薰心下已全然不顾当初设立公积金宗旨和省政府要求,公积金主管部门的损人利己之心已昭然若揭,这一情况明显与中央政府的便民、益民的建立和谐社会的精神相违背,实乃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阳奉阴违之举,草民们多方奔走呼吁一直没有反应,地方本位主义和部门利益主义已经熏昏了这帮官老爷的头脑,不顾民意,漠视民生,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这种官员,只顾一己一部门之私,弃广大群众的利益不顾。如此大势所趋之下,仍能竭尽所能玩弄权谋拖延时日继续吸髓敲骨, 这是当今GCD“保先”教育的耻辱,也给市政府脸上抹黑。房奴的命苦,为减轻这种苦日子的生活压力,呼吁相关和不相关所有人起来,维护公积金的应有权益,反对这种不合理的政策,破除这全省最后一座的顽固堡垒,争取早日解除这种霸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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