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婺城区法院院长的信
[font=黑体][size=14pt][color=blue]诉讼难,执法难,今天新的[font=宋体][size=3]《民事诉讼法》实施了。可是[/size][/font]由于种种原因,我深受朋友之托,我将这封信在这里递交给我们婺城区法院院长。望能得到院长的关注。[/color][/size][/font][b][font=黑体][size=14pt][/size][/font][/b]
[b][font=黑体][size=14pt]金院长:[/size][/font][/b]
[font=宋体][size=12pt]您好![/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欣闻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了,对于弱势群体来说真是庄稼如久逢甘霖。《金华日报》报道贵院铁腕治“老懒”,工作铁面如山,深受百姓称赞。[/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我于2006年4月诉韩**买卖纠纷(2006)婺民一初字第1446号和诉王**人身损害纠纷(2006)案婺民一初字第1445号,经贵院多次审理被告败诉;被告不服上诉中级法院。同年11月,中级法院驳回被告,维持一审判决。事后,被告迟迟不履行法院判决,两被告长期躲避在外,销声匿迹,至此拒不执行货款和人身损害费用3.5万元余。但经贵院金法官不怕辛苦劳累办案,于2007年11月找到两被告进行调解,被告韩**就以每年4月份还2000元为由拒绝贵院执行;王**说叫原告把***回去为由拒绝执行贵院判决。[/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为此事,我在去年9月份为配合浙江省法院检查时,就向金法官提出并签字对两被告实行行政拘留15天的请示要求。今天为了严肃法纪法规,维护合法人的正当请求,请贵院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对韩**、王**两被告实施行政拘留15天,并处以罚金。如果此事不公正处理,我将逐级上访,以换弱势群体一个公道。[/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非常抱歉!金院长。我无奈之下才向您写这封信的,望您在百忙之中给以解决为感。恭候您的佳音,谢谢![/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专此敬上[/size][/font]
[[i] 本帖最后由 金冬 于 2008-4-30 22:06 编辑 [/i]] 值得关注啊!普通百姓倒霉 你这个问题,婺城区法院不会给你处理的.不要那么自信啊! 1 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作出2007金中民一终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判在无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竟凭一份申请人没有参加到诉讼中且原审原告也难以自圆其说的,<2003>兰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中的一句文字表述 从而认为是申请人向原审原告借用架空层。2 开庭对合议庭只有陈影波法官1人到庭且匆匆了事,冯少华和楼淑馨均未到庭审理。申请人不服2007金中民一终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2月20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2008年5月13日金华中院回复:4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天哪,半年时间等到这个结果。司法不公的话老百姓会很惨!深感冤枉,望人大代表百忙之中关注此案,关注民生。QQ 350321928
[[i] 本帖最后由 月亮很美 于 2008-5-16 09:49 编辑 [/i]] 案件背景:我(我朋友)因为经商被那人骗了1.95万元,对方不但不还钱,警察、保安等4人合伙将我朋友骗之对方酒家打成肾脏出血后,关进一包厢强行叫我朋友写下反欠对方2万元的协议。之后,关进里面长达到4个多小时才把我朋友放出来。但经过我朋友数次上访,警察被处理为警告一次,扣除奖金1000元。明明警察打人,此事被保安等人承担了事件。由于公安局从不承认自己内部错误,就把案件做成是保安的事情。公正何在?请看看下面:::::::
我(我朋友)实在无奈才把此事无处伸冤的信发布在这里,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办案人员因私舞弊、姑息养奸。与《金华日报》报道婺城区法院铁腕治“老懒”,工作铁面如山,深受百姓称赞格格不入。
我于4月20日起就多次写信给婺城区法院领导,要求对迟迟不执行法院判决两个被告按照新《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款处理。至今案子依然没有动静。
我于2006年4月诉韩某某买卖纠纷(2006)婺民一初字第1446号和诉王某某人身损害纠纷(2006)案婺民一初字第1445号,经贵婺城区法院多次审理被告败诉;被告不服上诉中级法院。同年11月,中级法院驳回被告,维持一审判决。事后,被告迟迟不履行法院判决,两被告长期躲避在外,销声匿迹,至此拒不执行货款和人身损害费用3.5万元余。婺城区法院于2007年11月找到两被告进行调解,被告韩某某就以每年4月份还2000元为由拒绝贵院执行;王某某说叫原告把种苗挖回去为由拒绝执行贵院判决。
两个被告,都是壮年,都是健康人,年龄在50岁上下,都有家产,金某打人时在婺城区公安局当保安,家有四间房子出租,在城乡结合处;韩某有90多个平方的住宅,在城区。办案人员竟然对我说两被告没有钱赔偿,没有能力赔偿?假如说两被告真的没有钱没有能力赔偿,难道打人致我肾脏出血是我们国家宪法允许的吗?
为此事,我在去年9月份为配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查时,按照执行局办案人员要求暂时中止了办案,就向该法院执行局金法官提出并签字对两被告实行行政拘留15天的请示要求。之后,我多次向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和金华市中级法院要求强制执行都石沉大海。
今天为了严肃法纪法规,维护合法人的正当请求,请省高级法院、省人大、省政法委反应此事。恳望省领导督促金华市婺城区法院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对韩某、王某两被告实施行政拘留15天,并处以罚金。
可是,我依旧呼天不应、喊地不灵啊!国家宪法的尊严在哪里?人权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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